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21號聲請人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法定代理人 溫順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東泰隆有限公司間請求選派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此費用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貴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
書記官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