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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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23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易斐海選任辯護人劉千綺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31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三法庭進行審理程序。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因發現有應再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鄭富容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書記官蔡愷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