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2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2830號聲請人 周麗珠 聲請人 周林妙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等為被繼承人 周家宇 之兄弟姊妹,因被繼承人於民國109年7月8日死亡,聲請人等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呈被繼承人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聲請人等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等均為被繼承人之妹,被繼承人於109年7月8日死亡之事實,固據聲請人等提出被繼承人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聲請人等戶籍謄本等件為證。又被繼承人之子女即第一順序之繼承人 周萬育 、 周瑀婕 、 周嘉安 已聲明對被繼承人之遺產為拋棄繼承,惟被繼承人尚有孫女 詹卉榆 、 詹翊翎 為第一順位親等在後之繼承人,於本件聲請人等109年9月15日聲明拋棄繼承時,乃至於迄今仍未依法聲明拋棄繼承,有聲請人等所提之繼承系統表及本院案件繫屬索引卡查詢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本院109年度司繼字第2743號卷查閱無訛。依上規定,本件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既尚有孫輩詹卉榆、詹翊翎為其繼承人,則繼承順序在後之第三順序繼承人即本件聲請人周麗珠、 周林妙均 非法定繼承人,其等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