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基簡字第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基簡字第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基簡字第696號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一敏 訴訟代理人 蔡承豫
張志明 被告基隆第一景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稚翎
主文本件應由張稚翎為被告基隆第一景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及第174條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同法第17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基隆第一景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06年10月1日由 趙克斌 變更為張稚翎,有被告基隆第一景社區管理委員會第十屆管理委員會第六次例行會議會議記錄可稽,原告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爰依聲 請命被告基隆第一景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張稚翎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陳文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