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4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4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458號原告 曾秋香 被告 林繼恩
張志成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易字第654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繼恩、張志成被訴竊盜案件,業經本院以108年度易字第654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之前揭規定,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錢衍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周孟妘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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