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308號上訴人 吳炳欽 即原告原告 林明信 原告 江文章 原告 劉啟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根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仟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拾捌萬貳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據記載上訴理由,亦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妙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書記官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