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9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9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330號
107年度重訴字第1982號107年度重訴字第2495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暐傑 選任辯護人 陳偉展 律師被告 羅培哲 選任辯護人 朱逸群 律師被告 史忠誠 選任辯護人 鄭弘明 律師
蕭立俊 律師被告 楊宗霖 選任辯護人蕭立俊律師被告 焦台欣
羅于翔 共同選任辯護人 歐優琪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林暐傑、羅培哲、史忠誠、楊宗霖、焦台欣、羅于翔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林暐傑、羅培哲、史忠誠、楊宗霖、焦台欣、羅于翔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7年11月6日第一審判決,均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內均僅泛稱不服判決,上訴理由容後補呈等語,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迄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亦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江文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佳莉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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