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交聲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交聲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5年度交聲字第32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異議人乙○○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三日所為之處分(投監四字第裁六五-JC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汽車駕駛人或前座乘客未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一千五百元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原處分意旨略以:本件受處分人即異議人乙○○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貨車,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下午十四時二十五分許,在違規地點南投縣○○鎮○○里○○路○段○○○○號前,經南投縣警察局竹山分局所屬員警甲○○當場攔停舉發「駕駛汽車未繫安全帶行駛公路違規」,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處罰罰鍰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三、異議人聲明異議意旨則以:原舉發通知單上註明之違規地點○○○鎮○○里○○路○段○○○○號,伊並未於此路段上違規,而裁決書上註明之違規地點為集山路二段一○二三號,與原舉發通知單之違規地點有不符之處,其中舉發單位於函送南投監理站之過程中,恐涉有偽造文書之嫌,爰提出異議云云。
四、經查:本件異議人有於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下午十四時二十五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貨車,行經南投縣○○鎮○○里○○路○段○○○○號前,因駕駛汽車未繫安全帶行駛公路違規,為員警甲○○當場舉發等情,業據證人甲○○於本院調查時證述屬實,受處分人對於前揭違規事實亦不爭執,復有經異議人簽收之南投縣警察局投警交字第JC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一紙附卷可參,異議人有於前揭時地之違規行為堪以認定。至舉發員警於原於舉發通知單上誤載違規地點為南投縣○○鎮○○里○○路○段○○○○號前,發覺有誤後,依職權更正,雖未以更正書通知,然不影響異議人違規事實之認定,亦與偽造文書無涉,附此敘明。是原處分機關認定違規事實明確,爰依首揭規定,裁處異議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並無不當,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17日
交通法庭法官黃堯讚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3月1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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