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79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536,4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3,769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書記官謝坤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