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4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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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483號原告峰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563,184元(即新臺幣919973元加上美金457600.33元【以美金1元兌換新臺幣32元計算】),則應繳裁判費149,01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48,01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書記官莊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