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335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曾正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335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曾正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