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交易字第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易字第32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邱景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曾千庭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交易字第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易字第32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邱景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曾千庭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