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463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翊菲 訴訟代理人 王俊凱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明科 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0月2日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6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14,6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9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書記官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