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8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86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趙培皓律師
李合法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當事人爭執證據能力之有無,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各項證據之證據能力之認定,詳如附件「本院認定有無證據能力」欄所載。
理由
一、各項證據之證據能力認定之理由詳如附件之「本院認定之理由」欄所載。
中華民國95年7月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蘇義洲
法官徐文瑞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政煌中華民國9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