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474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94年度婚字第474號離婚等事件,不服本院95年6月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肆佰叁拾伍元(按離婚之訴部分新台幣肆仟伍佰元,財產請求部分新台幣柒仟玖佰叁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6日
家訴法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7月6日
書記官鄭隆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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