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桃簡字第3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桃簡字第3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桃簡字第31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宏毅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19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簡宏毅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傳真機壹台、簽注單參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3行「中正路097」,應更正為「中正路1097」;第「100年」更正為「101年」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又被告與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小波阿強 」之成年男子,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查被告利用「香港六合彩」開彩號碼為對獎號碼,聚集不特定之人簽賭下注,並於每星期固定之開彩時間對獎,以簽中與否論輸贏,藉此牟利,此種犯罪形態,本質上乃具有反覆、延續之特質,亦即聚眾賭博之目的既在於營利,當不止對獎賭博一次就結束,其必於每星期固定時間反覆對獎賭博,而對獎前讓賭客簽賭行為亦係被告聚眾賭博的延續,因此每星期重覆的簽賭、對獎為常態與典型,如有中斷應是例外,本件被告於民國100年10月中旬間某日起至101年1月
5日下午10時許為警查獲止,連貫、反覆、持續的主持六合彩賭博行為,依上開理由,其於刑法評價上,應認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各成立一罪。再被告以一經營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較重情節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之工作獲取報酬,竟經營「香港六合彩」賭博,供人簽賭財物,從中獲取不法利益,助長社會僥倖心理,行為誠屬可議,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並衡量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暨經營賭博之期間、所得不法利益多寡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三、至扣案之傳真機壹台、簽注單參袋,分別為被告所有供且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蔡虔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順成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附錄本件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