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沒收違禁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2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聖昊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柒包(含包裝袋共柒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聖昊前因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244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7包,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宣告單獨沒收銷燬之。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則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並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因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244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上開案件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白色結晶7包,經送往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確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情,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足憑(見108年度偵字第950號卷第31至32頁),而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是上開扣案物核屬本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且為違禁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又盛裝該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共
7個,因依該等扣案物之狀態及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法,仍會殘留微量毒品,難以與所附著之外包裝袋析離,故應將之一體視為毒品併予沒收銷燬。至於鑑驗所耗損之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從而,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官怡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書記官李彥廷附表:
┌──┬────┬────────┬──────┬─────────────┐│編號│扣案物│數量│成分│備註│├──┼────┼────────┼──────┼─────────────┤│一│白色結晶│1包(含包裝袋1│第二級毒品甲│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個,檢驗前淨重3.│基安非他命│品檢驗鑑定書(檢驗字號:高││││350公克,檢驗後││市凱醫驗字第57715號,見10││││淨重3.340公克)││8年度偵字第950號卷第31至│├──┼────┼────────┼──────┤32頁)││二│白色結晶│1包(含包裝袋1│第二級毒品甲│││││個,檢驗前淨重3.│基安非他命│││││293公克,檢驗後││││││淨重3.283公克)│││├──┼────┼────────┼──────┤││三│白色結晶│1包(含包裝袋1│第二級毒品甲│││││個,檢驗前淨重1.│基安非他命│││││021公克,檢驗後││││││淨重1.011公克)│││├──┼────┼────────┼──────┤││四│白色結晶│1包(含包裝袋1│第二級毒品甲│││││個,檢驗前淨重3.│基安非他命│││││341公克,檢驗後││││││淨重3.328公克)│││├──┼────┼────────┼──────┤││五│白色結晶│1包(含包裝袋1│第二級毒品甲│││││個,檢驗前淨重3.│基安非他命│││││352公克,檢驗後││││││淨重3.341公克)│││├──┼────┼────────┼──────┤││六│白色結晶│1包(含包裝袋1│第二級毒品甲│││││個,檢驗前淨重2.│基安非他命│││││227公克,檢驗後││││││淨重2.218公克)│││├──┼────┼────────┼──────┤││七│白色結晶│1包(含包裝袋1│第二級毒品甲│││││個,檢驗前淨重0.│基安非他命│││││596公克,檢驗後││││││淨重0.586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