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60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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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6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8609號債權人 鄭慶源 債務人 王禹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萬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2款、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7日裁定命債權人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表明利息起算日,該裁定已於108年4月27日寄存送達債權人,於108年5月7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故債權人請求利息部分,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