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抗字第6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抗字第6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抗字第699號抗告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581號,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所為沒入保證金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人即被告甲○○抗告意旨略以:本案係因2個半月來,2樓收音機聲響造成抗告人精神痛苦,導致抗告人作出不理智行為,因抗告人不知保護令之嚴重性,不是要故為騷擾行為。又本案係抗告人報警,並非 鐘婉玉 報警云云。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本件抗告人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千5百元,抗告人於民國98年12月30日自行繳納具保金後,由檢察官將抗告人釋放。嗣本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1530號判處抗告人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確定後,檢察官於99年4月16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板檢慎丙99執字第4913號函命令抗告人於99年5月6日上午10時到案接受執行,該執行命令連同傳票一併於99年4月19日送達至抗告人臺北縣板橋市○○路○段○○○巷○弄○○號3樓住所,由抗告人親自蓋章收受,有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4月16日板檢慎丙99執字第4913號通知影本及送達證書影本附卷可憑(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聲沒字第330號執行卷第2頁、第6頁、第7頁、第8頁)。然抗告人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檢察官復簽發拘票囑請員警於99年5月14日前往抗告人住所強制拘提,亦未能拘獲抗告人,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影本可稽(見同上執行卷第9頁及其背面)。
(二)據上,抗告人經合法執行命令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案接受執行,復拘提未獲,其顯有逃匿之事實,原審依檢察官聲請及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准予沒入抗告人所繳納具保金1千5百元,於法並無不合。抗告人提起抗告,所執抗辯事由無從推翻其有逃匿事實之認定,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遲中慧法官陳恆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黃家麟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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