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763號原告己○○被告乙○○
甲○○○戊○○丙○○丁○○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仟伍佰零壹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玖萬陸仟零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
書記官桂大永附表:(幣別:新臺幣)
一、土地價額:㈠臺北市○○區○○段1小段418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
公尺18萬4,000元,面積237平方公尺。計4,360萬8,000元。
㈡臺北市○○區○○段1小段426-3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
方公尺18萬4,000元,面積16平方公尺。計294萬4,000元。
㈢臺北市○○區○○段1小段426-4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8萬4,000元,面積5平方公尺。計92萬元。
㈣臺北市○○區○○段1小段427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8萬4,000元,面積18平方公尺。計331萬2,000元。
㈤臺北市○○區○○段1小段428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8萬4,000元,面積11平方公尺。計202萬4,000元。
㈥臺北市○○區○○段1小段432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8萬4,000元,面積1平方公尺。計18萬4,000元。
㈦臺北市○○區○○段1小段432-2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8萬4,000元,面積2平方公尺。計36萬8,000元。
㈧以上合計5,336萬元。
二、臺北市○○○路○段○○○號房屋價額:原告未依限繳納房屋鑑價費,臺北市政府又函覆未能估定房屋價格。房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定為165萬元。
三、以上土地及房屋價額共計5,50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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