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28號債務人程央代理人 何乃隆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二個月為一期,共計四十八期,每期於第二個月十五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程央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47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頁)。又債務人確有薪資所得之固定收入等情,亦有債務人任職山羚一設計有限公司之在職證明附卷可稽(見本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47號卷,下稱聲請卷,第67頁)。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2個月為1期,共48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萬1,400元,則總清償金額為54萬7,200元,清償成數為43.06%。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薪資所得外,尚有對有
限責任臺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公告價值5,000元之投資乙筆,此有債務人債務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附卷足參(見本院卷第109頁)。惟上開投資價值微薄,無變價之必要。另債務人聲請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為38萬4,894元,扣除必要支出29萬4,720元後,餘額為9萬174元,遠低於上開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54萬7,200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再者,債務人自陳自民國99年3月間任職山羚一設計有限公
司外務乙職,工作內容為送貨,每日工時原則上為8小時,須不定時加班,無加班費亦無獎金及年終獎金,每月薪資收入約1萬8,000元等語,業據提出山羚一設計有限公司出具之在職證明、99年4月至99年12月薪資簽收單等為證(見聲請卷第67至68頁;本院卷第120至123頁)。衡酌債務人年逾52歲(參債務人全戶戶籍謄本,見聲請卷第14頁),曾屬中高齡失業人口,學歷亦僅高職畢業(參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見本院卷第176頁),其自陳無特殊一技之長,僅能尋得一般外務工作等情,尚非無據。
㈢又債務人每月生活支出,是否合理,應參酌內政部公布之歷
年最低生活費一覽表。佐諸債務人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見聲請卷第16至18頁;本院卷第114至118頁),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大同區。以內政部公布之100年度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萬4,794元核之,債務人自 陳更生 方案期間每月僅支出1萬2,280元,顯見債務人願以更拮据之方式維持生活。
㈣至於有債權人不同意此更生方案,無非係以債務人還款成數
過低;債務人因奢侈或浪費行為而負擔債務;債務人正值壯年,可兼職增加收入;依據債務人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可知,其97年度平均每月收入可達2萬846元,是其收入應有回復之可能等語。惟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係為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理過程中能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是更生方案之認可原則上應以債務人目前確能獲得之固定收入做為履行更生方案之基礎,審酌扣除最低生活需求後,債務人能否負擔該方案之條件。從而,清償成數、負債原因、債務人年齡、兼職與否等均非認可更生方案之唯一標準。況債務人是否兼職以增加收入,猶端視其現有工作性質、個人專業能力、家庭因素及經濟景氣良窳等諸多因素而定,而此等因素或為無法明確衡量、抑或另屬將來不可預測之事,俱無從採為判斷更生方案公允與否之客觀依據。且觀諸債務人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見聲請卷第20頁)所示,其薪資收入來自奇香異料實業有限公司。惟佐以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見聲請卷第35頁;本院卷第
175頁),奇香異料實業有限公司業於98年10月22日停業迄今,故債務人須另覓他職。是債務人目前每月平均收入約1萬8,000元,業如前述,即應以該收入做為履行更生方案之基礎而非以其過去或未來不確定之收入為基石。是以,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上開必要支出後,近全數用以清償債務。且其為求增加清償成數,而將清償期延長為8年,足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
附表一:
┌────────────────────────────────┐│壹、更生方案內容│├────────────────────────────────┤│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2月為1期,共48期。││2.每期在第2個月15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萬1,400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3.債務總金額:127萬697元。│││4.清償總金額:54萬7,200元。│││5.總清償比例:43.06%。│├────────────────────────────────┤│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可分配金額│├──┼──────────┼─────┼────┼───────┤│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23,327│1.84%│209│││有限公司││││├──┼──────────┼─────┼────┼───────┤│2│花旗(台灣)商業銀行│60,721│4.78%│545│││股份有限公司││││├──┼──────────┼─────┼────┼───────┤│3│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183,973│14.48%│1,650│││有限公司││││├──┼──────────┼─────┼────┼───────┤│4│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103,095│8.11%│925│││公司││││├──┼──────────┼─────┼────┼───────┤│5│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91,643│7.21%│822│││有限公司││││├──┼──────────┼─────┼────┼───────┤│6│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487,176│38.34%│4,371│││公司││││├──┼──────────┼─────┼────┼───────┤│7│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140,358│11.05%│1,259│││有限公司││││├──┼──────────┼─────┼────┼───────┤│8│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180,404│14.20%│1,619│││有限公司││││├──┼──────────┼─────┼────┼───────┤││合計│1,270,697│100%│11,400│├──┴──────────┴─────┴────┴───────┤│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還款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四、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五、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附表二: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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