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基小字第140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基小字第14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基小字第1402號原告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嵐瑋 訴訟代理人 伍俊民
洪靖雅 被告 李淑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伍仟叁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陸仟陸佰叁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肆佰伍拾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叁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書記官洪佳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