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苗簡更二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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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苗簡更二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苗簡更二字第2號原告 李道邦 訴訟代理人 林富華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水生 等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6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黃文岳 、 黃文長 、 黃文孝 、 黃文操 、 黃文登 、 黃文進 、 黃文讚 、 黃文欽 、 黃文樓 、 黃廷忠 、 黃文德 、 黃文竹 、 黃文財 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包括男、女姓所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手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其繼承人有死亡者,則應提出其等之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姓名及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手抄本全部),並追加原非當事人之繼承人為被告。
二、被告 黃淑菊 經通報於112年1月19日死亡,應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包括男、女姓所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手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其繼承人有死亡者,則應提出其等之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姓名及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手抄本全部),並是否聲明承受訴訟。
三、是否更正訴之聲明。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書記官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