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苗簡更二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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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苗簡更二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苗簡更二字第2號原告 李道邦 訴訟代理人 林富華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水生 等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6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黃文岳黃文長黃文孝黃文操黃文登黃文進黃文讚黃文欽黃文樓黃廷忠黃文德黃文竹黃文財 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包括男、女姓所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手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其繼承人有死亡者,則應提出其等之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姓名及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手抄本全部),並追加原非當事人之繼承人為被告。
二、被告 黃淑菊 經通報於112年1月19日死亡,應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包括男、女姓所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手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其繼承人有死亡者,則應提出其等之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姓名及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手抄本全部),並是否聲明承受訴訟。
三、是否更正訴之聲明。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書記官張智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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