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苗簡字第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苗簡字第727號上訴人 邱劉久妹 被上訴人 邱暄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月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則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並請求被上訴人應將苗栗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約23坪土地移轉登記予上訴人,另請求被上訴人給付48萬元本息,其中請求移轉登記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如附表之新臺幣(下同)532,234元,而請求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價額,故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8,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未提出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訴費,並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繳或未補正上訴理由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劉奕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書記官郭娜羽【附表】編號請求移轉之標的公告土地現值(元/㎡)請求移轉面積(㎡)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苗栗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7,000元76.0334532,234元備註: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移轉苗栗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23坪,經換算為76.0334平方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