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簡字第124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124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胡原龍

姜秀玲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尤伯淳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文旺 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9,8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書記官陳香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