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秩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11年度士秩字第29號

移送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

被移送人枋子譽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

1年4月28日北市警同分刑字第111300794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枋子譽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壹日。

扣案之強力膠壹條及內有強力膠殘渣之塑膠袋貳個均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枋子譽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1年4月23日7時10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00號前。

㈢行為:吸食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枋子譽於警詢之供述。

㈡扣案強力膠1條及內有強力膠殘渣之塑膠袋2個。

㈢扣案物品照片1張。

三、至於扣案強力膠1條及內有強力膠殘渣之塑膠袋2,係供被移送人 王正騰 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且為被移送人王正騰所有,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之規定予以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王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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