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11年度士秩字第29號
移送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
被移送人枋子譽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
1年4月28日北市警同分刑字第111300794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枋子譽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壹日。
扣案之強力膠壹條及內有強力膠殘渣之塑膠袋貳個均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枋子譽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1年4月23日7時10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00號前。
㈢行為:吸食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枋子譽於警詢之供述。
㈡扣案強力膠1條及內有強力膠殘渣之塑膠袋2個。
㈢扣案物品照片1張。
三、至於扣案強力膠1條及內有強力膠殘渣之塑膠袋2,係供被移送人 王正騰 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且為被移送人王正騰所有,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之規定予以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王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