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字第7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字第781號

原告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黃靜美

被告 沈榮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紙(本院卷第37頁)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逕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林勳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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