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字第781號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黃靜美
被告 沈榮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紙(本院卷第37頁)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逕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林勳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