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基簡字第1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基簡字第1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基簡字第1055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係於刑事訴訟程序(本院96年度交簡字第0316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法雖免徵裁判費,惟原告嗣於移送民事庭後追加被告乙○○之法定代理人(即被告乙○○之父母)為被告,其追加之部分依法應徵裁判費。查原告係請求被告連帶賠償渠新臺幣301,768.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故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301,7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0436條第2項、第0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原告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法院書記官陳錦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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