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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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38號原告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書記官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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