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38號原告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