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易字第2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233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新竹監獄新竹分監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易字第447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秋鈴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