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136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13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臨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王英玲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50
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5,800元,此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江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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