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4年度旗簡調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旗簡調字第1號
原   告  蔡新長
訴訟代理人  張耀聰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青峰 等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變更訴之聲明為
訴之追加,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變更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
幣壹佰零捌萬貳仟元【計算式:請求返還土地面積共541平方公
尺×土地公告現值2,000元=1,08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玖拾壹元。扣除前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玖
佰捌拾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仟捌佰壹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沈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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