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8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8211號債權人 林增桶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崇豪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黃崇豪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釋明依本票所附同意書所載之新臺幣叁佰萬元違約金得併請求利息及其利率為百分之十之法律依據,若無請撤回就違約金計息之部分。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