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7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7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737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彩蝶別墅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正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韓鎮宇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狀底簽章正本。
二、提出相對人韓鎮宇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釋明具體之請求金額。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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