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補字第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消債補字第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消債補字第920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林羣期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書記官周秋菊~g2;附表:
┌───────────────────────────┐│㈠補正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之下列事項:││①聲請前二年(即自96年01月至97年12月)之必要支出數額││(應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勞健保費支出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㈡聲請人應提出戶籍謄本以外,住所於本院轄區之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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