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交聲字第5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0年度交聲字第526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廖 柏麟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桃監裁字第裁52-DB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廖柏麟 於民國100年6月20日晚上10時5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租賃用小客車,行經桃園縣八德市○○路○段○○○巷○號前,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執勤員警攔檢,並請異議人為酒精濃度之測試,惟因異議人拒絕配合,員警乃以異議人有「機車駕駛人拒絕警方實施酒測」之事由,當場填製桃警局交字第DB-0000000號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予以舉發。嗣異議人於舉發通知書所載應到案日期前,向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下稱原處分機關)提出申訴,經原處分機關調查結果,認異議人確有前述違規行為,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67條第2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41條、43條、第44條、第67條之規定,於100年6月22日以桃監裁字第裁52-DB0000000號,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60,000元,並吊銷駕駛執照、於100年7月23日起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等語。
二、異議意旨略以:伊於酒測過程中,因同行友人多次與執行勤務之員警發生衝突,伊加以制止,而員警一直說伊拒絕酒測,伊表示要求酒測時,員警告知紅單已開,不可能再讓伊受檢,伊認為個人權益已遭侵害,員警舉發之違規與事實不符,為此聲明異議云云。
三、按汽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8款規定,包括機器腳踏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者,處60,000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該駕駛執照;汽車駕駛人,曾依第35條第4項前段之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前段、第67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
(一)上揭違規事實,經本院依職權勘驗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所提出之採證錄影畫面,勘驗結果略以:
(00:07)警員:廖先生,距離你剛剛喝酒,你說已經是中午到現在,你漱個口。
(警員拿水予異議人漱口,惟異議人開始撥打手機。)友人:ㄟ…柏麟,去喝水,去喝水。
警員:可以嗎?友人:去喝水。
(異議人喝水)(00:32)警員:好,你漱個口。
異議人:(用手機通話)老大,老大,柏麟啦(台語),酒駕被臨檢,酒駕被臨檢。嗯?介壽路啦,介壽路。
(01:21)(異議人將手機交予友人使用)友人:介壽路。
警員:介壽路2段399巷。
友人:介壽路2段399巷。
(01:35)警員:好了喔,你漱過口了。
友人:介壽路2段399巷,399巷。沒關係,我處理。(台語)(01:44)(異議人喝水、漱口)警員:那只是給你漱口而已,你就把嘴巴的殘渣漱掉。
異議人:我知道,我現在在漱。
.........................(略)(03:26)警員:好了嗎?好了啦,漱口、漱口就可以啦。
異議人:我漱口。
警員:廖先生,配合一下啦。
警員:已經給你方便了耶。
警員:你超過15分鐘,我就要給你。
警員:先生,可以測了啦,這樣已經給你很方便了。
異議人:再等一下好不好?警員:先生,可以了啦。
(04:50)警員:廖先生,配合一下啦,給你漱口已經。
異議人:我沒有不配合啊,不好意思。
警員:沒有不好意思啦,你就配合,現在測就可以了。
警員:來,現在馬上配合一下。
警員:新的吹管自己打開。
(友人在旁與警員發生爭執,警員表示其非當事人,勿干擾警員作業。)(05:21)友人:先喝水啦。
警員:不是給他喝了嘛。
警員:已經給他喝了喔。
友人:沒看到。
警員:我們有錄影,沒關係。
友人:等一下,我打電話好了。
警員:辦拒測啦。
友人:等一下啦。
警員:辦拒測啊。
友人:別鬧。
警員:喝1瓶。
友人:我還沒那麼惡劣。
警員:你亂講。(台語)友人:拍謝。(台語)(05:45)警員:廖先生、廖先生,現在是第一次警告你,你接不
接受檢測?異議人:我接受啊。
警員:你自己打開來。
異議人:不是,我接受啊。
警員:接受,可是你一直在拖時間阿。
警員:你這樣不配合,我們都有錄影。
警員:錄影都有。
(友人再度與警員發生爭執,警員表示與其不相干。)異議人:我很配合你把車開到那裡。
(06:17)異議人:我可以要求1瓶水,不是1杯水。
警員:1杯水就可以啦,那個不是說,如果每個人都是像這樣一直在鬧,我們就不用測了。
異議人:我可以要求嗎?警員:不是給你喝水了嗎?異議人:沒有,我沒有喝啊,讓我漱口。
警員:你剛已經漱完了。
(警員對友人表示與其不相干,不要干擾警員作業。)(06:42)
異議人:我可以漱口嗎?警員:水不是給你,你剛才又吐掉了。
異議人:1杯水給我吐阿。
警員:那你要多久?異議人:不是我要多久。
警員:喝水可以喝多久,我問你。
友人:在哪裡?你跟我講一下。
警員:我剛剛不是跟你講了嘛。
異議人:我配合你們錄影好嗎?我配合你們。
警員:你要求漱口,我們有給你漱口了。
異議人:我配合你們漱口。
警員:沒關係,我告訴你三次,如果你不測,我就以拒測給你論。
異議人:是是是,感謝,謝謝。
(07:05)
警員:第二次警告你了。我第二次告知,距離剛剛的時間已經超過15分鐘了。
友人:先生,等一下啦,不要這樣啦。(台語)警員:我再講一次,跟你不相干,你不要干擾我。
友人:老大(台語),八德分局,399號。(無法辨識)(07:41)
警員:好了嗎?廖先生,你好了嗎?友人:等一下,老大。(台語)警員:你不要再干擾我了。
友人:我沒有。(台語)警員:你不是當事人,麻煩你離開。
(07:53)警員:好了嗎?(08:22)警員:廖先生,距離剛剛跟你警告時間超過3分鐘了,都有錄影錄到,這是第二次告知,最後一次你再不告知,我就直接開拒測了。
(08:50)警員:現在時間是54分,距離剛剛攔你的時間已經超過15分鐘了,也經過兩次告知,第三次告知如果你不接受酒測的話,我們就直接開拒絕酒測。
(異議人講電話不理會警員)
警員:拒絕酒測你有下列的權利。第一個,你拒絕酒測之後,開處最高的罰鍰6萬塊,另外吊扣駕照3年。(異議人講電話不理會警員)(10:00)警員:好了嗎?廖先生。
(異議人講電話不理會警員)(10:17)
警員:好了嗎?異議人:水還沒喝完。
警員:這跟你喝水沒有相關,我們只是提供你漱口。
異議人:那我漱口可以嗎?警員:那你趕快漱啊,你要拖到時麼時候。從我剛剛提供你水到現在,已經超過15分鐘了。中間也跟你警告過兩次了,這是最後一次了,沒有我就直接開拒絕酒測了。剩下最後3分鐘。
(10:46)
警員:好了,來,現在你要酒測了嗎?異議人:(搖頭)警員:還是不要?異議人:(搖頭)警員:那就直接拒絕酒測了?異議人:(點頭)警員:你要拒絕酒測?異議人:(搖手)警員:錄起來,那就拒絕酒測,直接開拒絕酒測,不要再跟他講(台語)。我們時間上都已經3次告知了,時間超過20分鐘。
(12:09)警員:廖先生,從我們剛剛攔你到現在,已經距離超過25分鐘,中間有跟你告知兩次,這次是第3次,你都不表示要接受酒測,我們直接跟你告發拒絕酒測,就這樣子。
友人:兄弟,拍謝啦。
警員:你的權利我們剛剛都已經跟你告知了。
友人:有水嗎?有嗎?1罐啦。
(12:36)警員:等一下我們會給你扣車。
(13:44錄影結束)
(二)由上開酒測過程中可知,異議人於遭攔檢員警要求作酒精呼氣檢測時,雖然未明確表示「拒絕」接受酒測,然頻頻以喝水及漱口刻意延緩酒測時間,其間長達十餘分鐘,又經警告知其行為構成「拒絕酒測」三次及「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後,異議人仍然未有接受酒測之動作。準此,異議人空言因友人與警發生衝突在旁排解云云,即與勘驗內容不符,顯係卸責之詞,要無足採。
五、綜上所述,本件異議人確有上開違規行為,又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67條第2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以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所載之裁罰標準相關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60,000元,並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等處分,經核亦均無違誤,是本件異議為無理由,自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交通法庭法官黃裕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秀蓉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