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20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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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2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6年度附民字第209號原告甲○○被告丙○○
(即臺南縣警察局玉井分局)乙○○上列被告因本院95年度自字第45號偽造文書及96年度自字第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黃莉莉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馬愛君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