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27號原告丙○○
丁○○戊○○乙○○被告己○○
甲○○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零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妙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
書記官陳怡君原告丙○○住臺北縣新店市○○街○○號4樓原告丁○○住臺北縣新店市○○街○○號4樓原告戊○○住臺北縣新店市○○街○○號4樓前列二人共同兼法定代理丁○○住臺北縣新店市○○街○○號4樓人原告乙○○住臺北縣新店市○○街○○號4樓被告己○○住臺北縣新店市○○街○○○巷○○號5樓之
3被告甲○○住臺北縣新店市○○街○○○巷○○號5樓之
3被告庚○○住臺北縣新店市○○街○○○巷○○號5樓之
3丙○○等丙○○等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__日內,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準備書狀正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準備言詞辯論之必要,應以書狀記載其所用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對於他造之聲明並攻擊或防禦方法之陳述;又應通知他造使為準備之事項,有未記載於訴狀者,當事人應於他造得就該事項進行準備所必要之期間內,提出記載該事項之準備書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對於被告提出之答辯狀再為主張之準備書狀,當事人應於收受該書狀後5日內提出於法院)(如已指定言詞辯論期日者,至遲應於該期日5\3日前為之),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第267條第2項(第3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經查原告提出之訴狀,未依法表明上開事項,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__日內,提出準備書狀正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其應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67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妙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書記官陳怡君附件
一、原告準備言詞辯論之書狀,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
(二)證明應證事實所用之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載之。(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抗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應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應全部記載。如係人證,應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電話號碼、訊問事項及與應證事實之關係;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
(三)對他造主張之事實及證據為承認與否之陳述;如有爭執,其理由。
二、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三、如有委任訴訟代理人而未記載於訴狀者,請載明訴訟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址,並提出委任狀。
四、所提書狀及書證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對造時,宜自行保留回證, 俾利 對造就曾否受領前項書狀繕本或影本有爭議時之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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