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六○號
原告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徐松賢
林景隆 郭世洪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長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楊天生 、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仟玖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拾肆萬肆仟捌佰叁拾叁元柒角,折合新台幣肆拾叁萬肆仟伍佰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拾叁萬肆仟肆佰伍拾陸元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呂麗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