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六號
原告台中縣梧棲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王文協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三人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柒仟伍佰元,折合新台幣捌萬貳仟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萬貳仟肆佰伍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呂麗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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