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二二號
聲請人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景鵬 送達代收人 陳柏蓉 相對人林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福安 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台中郵局第六八二三號存證信函限期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一件、存證信函及回執各乙件為證。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周靜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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