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簡上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簡上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一七號
上訴人保證責任台中市第三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本院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二二四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提出上訴理由書,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準用同法第四百四十四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並附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審判長法官張惠立~B法官王邁揚~B法官何世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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