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聲字第五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展期至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世一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世一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因世一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對八十四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通知書之內容不服,已向國稅局提出訴願,惟該訴願案迄今尚未裁定,致無法遵期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件呈報清算人及本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八五九號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訴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呂麗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肆拾伍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