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小字第341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雄小字第341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黃瓊玉
       邱淑敏
被   告  吳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捌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書記官徐美婷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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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利息起│利息│利息截│違約金│違約金│違約金計算│
│(新臺│算日│計算│止日│起算日│截止日│方式│
│幣元)││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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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民國│年息│至清償│自民國│至清償│逾期六個月│
│52,872│96年6│11%│日止│96年7│日止│內按計息利│
││月29日│││月30日││率10%,逾│
││起│││起││期超過六個│
│││││││月部分,按│
│││││││計息利率│
│││││││20%計付違│
│││││││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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