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264號
原告 陳煒逢
上列原告與被告 翁合澄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書記官江柏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