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聲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1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宏偉上列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103年1月20日裁定中關於受刑人鄭宏偉出生年月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院原裁定之正本及原本有主文欄所示之誤寫,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陳玉聰法官王邁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玉芬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