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425號債權人 黃昭勝 上列債權人黃昭勝因與債務人 葉清源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黃昭勝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 吳富美 之最新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乙份,以供本院審核。
二、並請向該管轄法院查明被繼承人吳富美之法定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情事,並請提出該法院之回函,以供本院審核。
三、請提出債務人葉清源(住彰化縣○○鎮○○里○○路○○○巷○號)、 葉秀昌 (住彰化縣○○鎮○○里○○路○○○巷○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