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8年度斗小字第595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斗小字第59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
被   告  何中新  原住彰化縣○○鎮○○里○○路○○○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貳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書記官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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