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0年度壢小字第964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0年度壢小字第964號
原   告  盧裕仁
法定代理人  盧文山
被   告  黃成濱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竊盜害案件(100年度審易字第1481號),
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
庭以100年度審附民字第286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0
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蘇珍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桃園縣中壢市
○○路○段○○○號),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書記官薛福山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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