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簡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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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551號
原   告 如附表所示
被   告 如附表所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7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如本裁定「更正前之主文」所示,
應更正為「更正後之主文」。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三關於「附圖A部份」、「附圖B
部份」、「附圖C部份」、「附圖D部份」、「附圖E部份
」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1933地號土地」、「1933(1)
地號土地」、「1933(2)地號土地」、「1933(3)地號
土地」、「1933(4)地號土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另前開判決分割後各宗土地面積,應以各共有人依其應有
部分所能取得之土地面積為計算,故仍應以本院前開判決附
表三所示之面積為據,桃園市楊梅地政事務所繪製之民國10
8年7月29日楊測法複字第27100、34700號複丈成果圖,
僅為分割後土地經界線劃分方式參考,前開判決附表三記載
之分割後各宗土地面積,核無違誤,並非誤載,附此敘明。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方楷烽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
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書記官張季容
更正前之主文:
附表一編號1至11號、13至63號、65至68號、70至72號、88至93
號、95至101號之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 張傳溪 所有如附表二所示
土地之應有部分72分之9辦理繼承登記。
兩造共有如附表二所示之土地准予分割,分割方法如下:如桃園
市楊梅地政事務所民國108年9月3日複丈成果圖所示,並依附
表三分割方法欄所示之比例分配予兩造。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
三訴訟費用負擔欄所示比例負擔。
更正後之主文:
附表一編號1至11號、13至63號、65至68號、70至72號、88至93
號、95至101號之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張傳溪所有如附表二所示
土地之應有部分72分之9辦理繼承登記。
兩造共有如附表二所示之土地應予分割,分割方法如下:如桃園
市楊梅地政事務所民國108年9月3日複丈成果圖所示,並依附
表三分割方法欄所示之面積及比例分配予兩造。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三訴訟費用負擔欄所示比例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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